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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旅游投诉 >> 投诉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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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所接到投诉状或者赔偿请求书,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三、质监所处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四、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五、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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