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共信息标志不标准最高罚款5000元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孙明鑫  时间:2012-2-2 [关闭窗口] [ ] [打印
    从2月1日起,沈阳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整治工作,要求参与举办“十二运”的相关公共区域和场所,如竞赛场馆、道路、街道、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必须依据《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统一设置公共信息标志。这是记者2月1日从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所谓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像、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或者其组合等,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去年7月4日,《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并于当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分别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目的范围,公共信息标志的概念、执行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维护,组织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机场、铁路、地铁、车站、旅游景点、城市道路、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依据整治工作方案,与“十二运”相关的公共区域和场所,如竞赛场馆、道路、街道、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将成为整治的重点区域。整治分为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和整治验收三个阶段,最终目标为上半年实现公共标志基本统一。在整治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整改的,按照《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