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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旅游质监动态(2008年第5期 总第34期)
 来源:沈阳市旅游局  作者: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时间:2008-7-2 [关闭窗口] [ ] [打印
 
沈阳旅游质监动态
(2008年第5期  总第34期)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08年4月29日

【工作综述】
     4月份,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在《关于做好2008年五一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查零负团费、以次充好等不法经营行为,禁止强迫消费或变相强迫消费,积极倡导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监督,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按照沈阳市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强化假日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开展了五一假日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4月份,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查处违规广告10份,查处违规经营案件1起,受理旅游投诉2起,走访旅游企业20家。
【质监简报】
   ●4月份,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4月10日,对被查处企业进行暗访。
   ●4月份,走访旅游企业20家。
【出行提示】
   一、布隆迪发生武装冲突,中国公民请注意安全
   4月17日以来,布隆迪首都布琼布拉及附近地区发生武装冲突,造成部分建筑物被毁和人员伤亡。
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布隆迪使馆建议国内公民和团组近期谨慎前往布隆迪。
   二、中国公民出境提示
   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国人数不断增多,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大多数中国公民能遵守所在国出入境及居留法规,但也有少数人因各种原因违反当地有关法规,其中包括因不了解办理居留手续时限而违规;因未注意签证停留期导致逾期居留;在明知签证停留期已过的情况下,怕麻烦或心存侥幸,不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直至离境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扣并处以罚款等等。上述情况给旅行者本人和亲友都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外交部领事司提醒拟出国和身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加强遵纪守法意识,务必了解并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和所在国出入境及居留法规,妥善保管护照等旅行证件,并注意查看证件及签证有效期。
   三、国家旅游局提示赴巴西旅游注意登革热疫情
     外交部信息显示,巴西里约热内卢州发现4万2千个登革热病例,目前已有67人因病死亡。
  国家旅游局提示近期拟赴巴西旅游的中国游客注意疫情信息,行前做好预防工作,防止蚊虫叮咬。如有发烧、头痛、肌肉酸痛、骨头酸痛等类似感冒的症状,请及时就医。
   四、旅游天气
   预计未来10天,北方地区多冷空气活动,天气多变,气温多起伏;江南、华南、西南地区东部、西藏南部等地多阴雨天气,部分地区降雨量较大,局部地区还将伴有强降水、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5月3-5日,淮河以北地区将出现一次较明显的降水天气过程。受此影响,计划5月份上旬出游的游客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华东线: 阴雨天气较多,出游指数一般;2.昆明线: 天气晴好,出游指数良;3.东北线: 阴雨天气较多,出游指数一般;4.四川线:部分地区阴雨天气,出游指数一般。
【市场查处】
   一、一季度旅游广告市场查处通报
   一季度,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我市旅游广告开展了专项治理整顿,总体情况良好。
为严格规范我市旅游企业经营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市旅游局决定,责令在旅游广告中存在广告要件不全、以门市部名义刊登旅游广告等问题的10余家旅行社立即整改,并作出深刻检查;对发布含有超经营范围内容旅游广告的旅行社,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的处罚。
   二、旅游广告专项检查
   4月份,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查处违规广告10余份,均为在旅游广告中未刊登旅游经营许可证号,我所已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再次提醒各旅行社今后在刊登旅游广告时不要犯类似错误。
   三、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4月份,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现场查处了朝阳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现已转到工商局处理。
【投诉受理】
   4月份,共受理旅游投诉咨询2起。
【案例分析】
   案例   2002年5月,一旅游团体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风景区3日游。景区内有“嬉猴”娱乐项目,该旅游团一位张姓游客拿食物喂猴时,被猴抓伤。当时景区内的防疫针已用完,张某即被送到山下的一家医院打防疫针,返程后,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约300元,并在家休息7天。张某随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负责接待的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800元。而旅行社认为,“嬉猴”项目虽然是旅行社安排的,但对可能发生的注意事项已提前向游客讲清。同时该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是景区内设立的公司,抓伤游客的猴子是该公司饲养管理的,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猴子的主人——景区公司赔偿。后经质监所调查分析,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由景区公司赔偿1000元结案。
   分析   游客张某在旅游中被猴抓伤的案例,涉及两个法律纠纷问题:一是与旅行社的合同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一是与景区公司因猴抓伤的侵害健康权,属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合同违约,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但该案中,旅行社违约的事实显然不充分。合同中安排有“嬉猴”项目,并被告知“嬉猴”的注意事项。张某被抓伤是意外,不是旅行社的主观和故意。游客可通过旅行社寻求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前提是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张某被猴抓伤实际是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猴是由景区公司饲养管理的,“嬉猴”项目是公司推出的。张某被猴抓伤导致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与景区公司所提供猴子的抓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公司作为“嬉猴”项目提供者和管理者,未能举证受害人(即游客)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因不具有构成精神损害的理由和事实,因此不存在精神赔偿。
 
                                                 
报:省质监所、局领导
送:局内各处室;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