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为加强对五一假日旅游市场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促进假日经济持续繁荣、旅游市场健康平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于2007年5月1日—7日,对我市旅游经营单位及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市场检查,重点对市府广场一日游发车点、沈阳市植物园、东陵公园、沈阳故宫、张氏帅府、皇寺庙会等游人密集的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同时,还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于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天派人驻守沈阳市植物园,协助重点单位处理旅游局投诉。
5月份,受理旅游投诉咨询37起,立案处理旅游投诉2起,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旅游团队48个,导游员52人,查处违规导游员2人(均为外地导游员),检查重点旅游接待单位二十余个。
【出行提示】
一、赴港旅游的内地居民报名时两注意
今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纪念日。随着香港回归十周年纪念日的临近,国家旅游局提请广大准备报名参加赴港旅游团的游客注意:
1、选择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报名。按有关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同样具有组织赴港旅游业务的资格。国家旅游局于4月26日在中国旅游网及中国旅游诚信网的“通知公告”中公布了最新的797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有意赴港旅游的内地居民宜从中选择报名。
2、报名时要了解旅行社的资质。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业务”栏目中,应有“出境旅游业务”字样。报名时,并可要求告知香港接待社名称。国家旅游局要求出境游组团社在组织内地居民赴港旅游时,只能与香港旅游业议会公布的接待社开展业务合作。游客在报名时若有不确定事项,可查阅中国旅游网及中国旅游诚信网,或与当地旅游行政部门联系查证。
二、 天气
预计未来10天,影响我国的冷暖空气均较活跃,我国西部
地区雨水较多;7日前后,江南、华南有一次较强的降雨天气过程。7~11日,我国北方大部地区多晴热天气,华北、黄淮的部分地区将出现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11日之前,北方将以晴间多云天气为主。11~13日,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我国中东部大部地区自西向东将出现一次较大范围的降雨天气过程。
受此影响,计划6月份上旬出游几条旅游热线的旅行社和游客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华东线: 部分地区小到中雨,出游指数良;2.昆明线: 部分地区小雨,出游指数良;3.东北线:天气晴好,出游指数良;4.四川线:部分地区有大雨,出游指数一般。
【投诉受理】
5月份,我所共受理旅游投诉咨询37起,其中立案处理2起,目前还有1起尚未结案。
【市场查处】
5月份,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旅游团队48个,导游人员52人,查处2名无证导游人员(已转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 2005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16人旅游团游览兵马俑、华山。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预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合同中标明了具体的旅游行程、服务项目和标准。当8月12日导游带团时,发现手中的带团计划与游客所持的行程安排不符,导游手中的计划为14日游览华山,而游客手中的行程安排为13日游览华山。在与游客沟通过程中,游客表示“只要景点都能参观到,先后次序无所谓”。导游员在得到游客口头承诺后,按照旅行社的带团计划带领游客参观游览。但13日因突降大雨,华山山体塌方,造成进山道路阻塞,原订14日游览华山未能按计划履行。旅游结束后,16位游客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行程安排改变,造成他们无法游览华山,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华山门票、车费、导游服务费等费用,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双倍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赔偿游客精神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约,造成游客无法参观计划中的景点,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华山门票、车费、导游服务费等费用。但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不是主观故意,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6位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驳回原告双倍赔偿及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分析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行社就有关旅游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旅游行程变更应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导游员在发现带团计划与原合同行程不符,并征求游客意见后,应签署更改合同的补充材料,即取得游客全体书面签字确认书,防止引起事后的纠纷。本案中,由于未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游客签署合同更改确认书,便擅自更改行程,造成旅游团队无法正常参观,旅行社应负有直接责任。
但该案中旅行社违约无主观故意因素,行程的变更也经部分游客的口头同意。况且,旅游行程的更改与因雨山体滑坡不存在因果关系,山体滑坡属不可预见的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双倍赔偿的要求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外,游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就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报:省质监所、局领导
送:局内各处室;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