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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旅游审批事项政务咨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07-5-15 [关闭窗口] [ ] [打印
国内旅行社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二)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
(三)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
(四)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五)固定的营业场所,足够的营业用房;
(六)传真机、直线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七)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时间。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2.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3.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三)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旅行社法人代表、总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及财会人员身份证、履历表、经理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应包括以下材料:
  1. 房产证明;
  2. 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申报程序
(一)向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及所需材料(二份);
(二)市旅游局审批;
(三)缴纳相应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批复;
(五)办理工商登记;
(六)提交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