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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旅游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沈阳市旅游局  作者:沈阳市旅游局  时间:2007-3-9 [关闭窗口] [ ] [打印
 
沈阳市旅游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7年3月5日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机关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进一步促进旅游工作大发展、快发展,确保完成“两个不低于”任务和实现“三大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结合旅游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和一系列指示的原则。
    2、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4、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处室各负其责,依靠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5、局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机关各处室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7、机关党委、纪委在局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组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8、机关党委、纪委、人教处切实加强对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向党组呈报干部任用报告之前,需征求纪委的意见。
 
   三、责任内容
 
   9、旅游局党组的领导责任:及时传达党中央和省、市党委、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规则;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定期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年年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10、党组书记的领导责任: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召开干部大会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机关党委、纪委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机关党委、纪委工作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全局工作的议事日程,组织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每年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1、副局长、副巡视员的领导责任:每年向党组报告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部署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每年对主管部门的干部或党员至少进行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的教育。                                                                                     
   12、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领导责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对机关党委书记负责,专职副书记具体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并向机关党委书记汇报;协助党组制定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实行处级干部岗前党风廉政教育,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全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本局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监察,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组提出建议,为局党组当好参谋。                                                                 
   13、局机关各处室正职的领导责任: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本部门党员廉洁自律的集中教育,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市纪委和局党组、机关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建立管理制约机制,研究分析本部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机关纪委报告;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每年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责任考核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干部任用考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                                 
   1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及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1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议,与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1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将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提职,不能评职称、评先进。
 
   五、责任追究
 
   18、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认真督促其改正,所在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总分要按考评规则酌减。
   19、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干部,要依纪依法查处,所在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分值要扣除。
   20、对领导干部(包括处室领导)分管范围内干部发生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除对问题干部进行处理和减其所在部门绩效考核总分外,对责任领导也要给予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
   21、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处理。
   2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处理结果要对本人、对历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