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旅游质监动态
(2007年第11期 总第27期)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07年10月25日
【工作综述】
十月份,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2007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和《沈阳市2007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沈阳市旅游局全局机关干部组成8个检查小组,于10月1日—7日,以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旅游市场检查。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落实旅游市场检查和完善各项措施,切实排除各种事故和安全隐患,营造和谐的假日旅游氛围,创造一个良好的假日市场消费环境,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同时,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还开展了旅游广告、导游员规范服务、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大检查。
10月份,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检查旅游团队140余个,导游员140余人,旅游车辆120余辆,旅游广告200余份,查处违规导游员2人。受理旅游投诉1起,目前已得到妥善解决。
【质监简报】
●10月1日—7日,沈阳市旅游局组成了旅游交通车辆、旅游食品安全、导游员等专项检查小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期间共检查旅游车辆120余台,苏家屯区、东陵区等乡村游定点餐馆20余家,旅游团队及导游员36个,这些举措有力地整顿了旅游市场,为“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奠定了基础。
●10月份,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展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初评工作。
●10月份,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展了导游员规范服务现场检查工作,共检查旅游团队140余个,导游员140余人,查处违规导游员2人。
●10月份,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展了旅游广告检查,共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
【旅游提示】
一、近期拟赴印度尼西亚的中国公民请留意
外交部领事司和驻印尼使馆谨提醒,近期拟赴印尼中国公民注意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遇事即与当地警方和驻印尼使馆(电话:0062-816865655)联系。
二、中国公民赴伊朗东南部地区安全提醒
近日,一外国游客在前往伊朗东南部旅游景点巴姆古堡的途中被绑架。伊朗东南部地区地处伊朗、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三国交界之处,曾多次发生针对外国人的绑架事件。外交部领事司和驻伊朗使馆提醒中国公民和团组慎重前往伊东南部克尔曼省、锡斯坦俾陆支斯坦省等地区。
三、天气
预计未来10天,影响我国的冷空气活动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天气多变,气温多起伏。24-25日,将有一股冷空气影响新疆北部,给该地区带来雨雪和大风降温天气;26-28日,该股冷空气将逐渐东移,中东部地区将出现一次阴雨雪天气过程,江淮及其以北地区将出现4~6级偏北风,中东部地区气温将下降4~8℃,其中,华北北部和东北等地的部分地区气温下降幅度将超过8℃。受此影响,计划10月份下旬出游几条旅游热线的旅行社和游客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华东线: 部分地区有雨雪,出游指数一般;2.昆明线:天气晴,出游指数良;3.东北线:部分地区小雨雪,出游指数一般;4.四川线:部分地区有雨雪,出游指数一般。
【市场检查】
十一黄金周期间,沈阳市旅游局机关干部分成8个检查组,对我市部分旅游经营单位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市场检查,重点对景区(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机场、车站等接待单位进行检查,期间共检查旅游经营单位40余家,旅游车辆120余台,苏家屯区、东陵区等乡村游定点餐馆20余家,旅游团队及导游员36个。
10月份,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还开展了导游员规范服务现场检查和旅游广告检查,共检查旅游团队140余个,查处违规导游员2人,检查旅游广告200余份。
【市场查处】
10月6日,导游员祁岩、冯超在故宫带团过程中违规操作,经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各位导游人员要做到规范上岗,上团时要佩戴导游证(IC卡),持导游资格证上团属违规行为,10人以上团队要打接待社旗帜,遇到检查人员检查时要给予积极配合。同时提醒旅行社在派导游上团前,要核实导游员的导游证是否真实有效,不得委派无证或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上团。
【投诉受理】
10月份,我所共受理旅游投诉1起,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 2004年,63岁的张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旅途中,大家在导游的引导下到一家旅行社指定的餐馆用餐。由于地面滑,张女士不小心滑倒受伤,经医院紧急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403元。旅游结束后,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旅行社认为,餐馆中有警示牌,告知游客“当心滑倒”,张女士受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旅行社无关。张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就应该提供保证其安全的旅游服务,而自己在旅行社指定的餐馆中滑倒受伤,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经过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交了旅游费用,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旅行社对张女士的旅游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行社关于导游员已给张女士提示地滑的主张,因为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明,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旅行社对张女士的伤害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张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张女士2041元。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餐馆地滑,导致张女士摔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医药费3403元。
分析 本案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合同违约案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本案中旅行社安排游客用餐的餐馆所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如地滑、无防护措施等),致使游客滑倒摔伤,旅行社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非有免责的确凿证据)。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从事旅行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为旅行社的责任而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可通过责任险进行赔付。至于当事人一方(旅行社)和第三人(餐馆)之间的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另案解决。
报:省质监所、局领导
送:局内各处室;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