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沈阳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案 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原“沈阳市旅游局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变更为“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市星评委”)。 (一)职能: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和“全国星评委”、“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二)组成人员:为了加强全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力量,以便更有效地开展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对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市星评委”由市旅游局、各区、县(市)旅游局有关领导、沈阳市有关饭店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三)办事机构:“市星评委”办公室为“市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权限 “市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及“省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保证质量; (二)督导本市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三)实施和组织实施本市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四)评审授予本市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的命名; (五)根据“全国星评委”、“省星评委”的授权推荐本市四、五星级饭店。 三、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程序 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程序由以下八个环节组成,即: (一)申请:由当事饭店提出。 (二)受理:由“市星评委”受理。 (三)检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由“市星评委”组织地方星评员实施检查;四星级饭店由“省星评委”组织地方星评员实施检查;五星级饭店由“全国星评委”组织国家级星评员实施检查。 (四)评审: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由“市星评委”办公室进行评审;四星级饭店由“省星评委”办公室进行评审;五星级饭店由“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进行评审。 (五)报批:按照权限,由星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上报星评委领导。 (六)批复:按照权限,由星评委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星级的饭店(当事饭店)。 (七)授牌:统一由“全国星评委”颁发。 (八)复核:由各级星评委按照自身权限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附件2 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方案 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星评委”)《关于调整饭店星级评定方式的通知》(旅星评发[2005]4号)及辽宁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星评委”)《关于调整辽宁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式的通知》(辽旅星评字[2005]1号)文件要求,结合新修订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正式实施,为了适应当前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新形势,加强全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市星评委”)的组织力量,有效的开展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现对“市星评委”组成人员和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共计19人) 主任委员:沈阳市旅游局局长(沈阳市旅游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沈阳市旅游局副局长(2位)、助理巡视员 委员:(共15人) 和平区旅游局局长 沈河区旅游局局长 铁西区旅游局局长 皇姑区旅游局局长 大东区旅游局局长 东陵区旅游局局长 于洪区旅游局局长 新城子区旅游局局长 苏家屯区旅游局局长 新民市旅游局局长 辽中县旅游局局长 法库县旅游局局长 康平县旅游局局长 棋盘山管委会旅游局局长 沈阳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由沈阳市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处长兼任 附件3 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星评员聘任名单 为了切实保证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依照《饭店星评员章程》,根据“全国星评委”、“省星评委”的有关规定,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拟聘任下列人员为星评员,具体名单为:(共计35人) 一、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沈阳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成员4人) (1)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阎保民 (2)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黄伟 (3)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秦岩 (4)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邵林 二、各区、县(市)旅游局管理科(15人) 和平区旅游局管理科王玮 沈河区旅游局管理科冯如、赵晋 铁西区旅游局管理科孙书山 皇姑区旅游局管理科程辉 大东区旅游局管理科房晓蕾 东陵区旅游局管理科吴晓彤 于洪区旅游局管理科陈世海 新城子区旅游局管理科王彦宝 苏家屯区旅游局管理科沈辉 新民市旅游局管理科张兵 辽中县旅游局管理科刘敏 法库县旅游局管理科陈海 康平县旅游局管理科刘艳丽 棋盘山旅游开发区旅游局管理科张连福 3.业内专家(14人) (1)沈阳黎明国际酒店总经理高国继 (2)沈阳格林大饭店总经理王文荣 (3)沈阳凯莱大酒店总经理刘伟 (4)辽宁大厦总经理李光 (5)辽宁政协会馆馆长周丽 (6)辽宁凤凰饭店总经理王清华 (7)沈阳玫瑰大酒店总经理付酉津 (8)辽宁天都饭店总经理李春生 (9)沈阳鸿翔宾馆总经理王祥坤 (10)沈阳皇城商务酒店总经理万革 (11)沈阳房地产大厦总经理李旭明 (12)沈阳空港来登饭店总经理高晶 (13)沈阳鸿宇山庄总经理徐强 (14)沈阳彩欢宾馆张宏伟 4.学者(2人) (1)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系副教授郭舒 (2)沈阳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王伟伟 注:沈阳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聘任的星评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凡调离现岗位的,其星评员一职原则上由其继任者接替。 附件4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接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承担对所在省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星级饭店负责指定本饭店内审员。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级评定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可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初检时,要据实评判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和得分情况,并写出初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饭店星级评定终检要对照初检报告检查受检饭店整改情况,核实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并形成终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委派机构做出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书面报告应在星评办规定时间内上交。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标准和星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关饭店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检查证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根据星评工作量由星评办确定。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内容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全国星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全国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对星评员的培训、考评以及本章程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解释,于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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