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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旅行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业务档案是旅行社在经营管理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条旅行社业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旅行社要有统一的领导、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旅行社业务档案不得分散在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旅行社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的各类档案。 第五条综合档案室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2、进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编研工作。3、指导和协调各业务部门正确收集、整理需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对各业务部门业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接收应归档的业务档案。4、了解本单位业务管理、经营活动的规律,提出归档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人负责业务档案工作,在综合档案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收集、立卷、保管、利用及归档。 三、材料归档 第七条各旅行社要建立归档制度,对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提出明确要求,每项业务活动都应形成系统、完整的档案。 第八条归档范围和要求 归档范围:1、旅行社与各合作企业、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2、团队档案,包括: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行程安排及出团通知、旅行社意外伤害保险单、团队名单、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结算材料、传真确认件、服务质量调查材料等(团队档案均应一团一卷);3、财务档案等。 形成档案的业务部门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把上一年形成的业务文件材料全部立卷完毕,同时将保存满一年的档案移交档案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内容完整、载体优良并注明保管期限。 四、档案管理 第九条综合档案室接收到档案后,应根据档案工作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分类及编目。 第十条旅行社业务档案要分类编号保管。 编号形式如: 类别——保管期限——年代——序号 018 2001 短 业务 第十一条案卷封面要完整准确地填写,卷内目录抄写工整,卷内文件逐页编号,立卷有关情况说明要填写在案卷备考表内并由立卷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利用服务工作,制定档案借阅办法,编制检索工具,至少要编写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三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两年。综合档案室要有效保证档案安全,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与档案形成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核准后销毁。企业合并或注销时,应将保管的档案清理造册,移交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 五、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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